市政府金融办关于明确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场所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12-10作者: 试验室系列
为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现将我市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场所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便于对外经营的门店。
二、新设立的公司经营场地,应当在选址后报经市金融办现场勘察并认可,方可进入装修阶段。
在选址后报经市金融办勘察并认可,同时申报有关的资料。公司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经省金融办审查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初审同意后报市金融办审查批准,并报省金融办备案。
四、公司经营场地需经当地公安部门现场勘察,并出具安全验收证明材料,且应配合当地公安部门的例行检查。
五、公司经营场地需经当地消防部门现场勘察,并出具消防验收证明材料,且应配合当地消防部门的例行检查。
六、公司经营场所应有足够的经营面积,公司应设立董事长办公室、总经理办公室、监事长办公室、财务部、业务部、风险部、综合部等,并配置会议室,原则上要求经营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七、公司经营场所应办理完善的法律手续,若是自主产权,需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若是租赁场地,应签具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租赁时间、价格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公司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坚固的金属防护门、防暴玻璃门或安全防盗门。
十、财务室、档案室等重要部位窗户应安装金属防护栏或防暴玻璃,出入口应安装防盗安全门。
(1)悬挂省金融办批复文件、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2)悬挂本机构“不非法集资、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发放高利贷、不洗钱、不暴力催债”的公开承诺标示牌;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及时更换贷款利率范围标示牌,明示现行贷款利率收取范围;
(5)公布公司当地市、县(市)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1)悬挂省金融办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2)悬挂本机构“不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不受托发放贷款、不非法集资、不跨区域经营”的公开承诺标示牌;
(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时换贷款利率范围标示牌,明示现行担保费率收取标准;
(5)公布融资性担保公司当地市、县(市)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此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凡在2013年10月1日后开业的小贷公司均需按照此标准严格执行。
已开业的公司应按照此规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各县(市)区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于2014年1月10日前向我办报告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