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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北铁市监处罚〔2024〕142号

发布时间: 2025-03-09作者: 安博体育网页版登录

  日,本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

  2024年10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C24-T00317)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编号:GXJD20244177),并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生产线未进行生产且场所内无上述批次预拌混凝土。同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桂北市监责改铁〔2024〕26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5日前改正。

  2024年10月23日,当事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2024年10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回复当事人,处理意见为不予受理,理由为“根据《广西2024年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联合监督抽查的通知》《2024年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细则》要求,该产品为现场检验产品,应现场复检。现场复检结果为不合格”。

  2024年11月4日,当事人委托副站长符源仲到本局依法接受询问调查。符源仲承认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预拌混凝土不符合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等违法事实,并向本局提交了相关材料。2024年11月5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经查实,涉案批次强度等级为C40的预拌混凝土是当事人按照每个客户订单需求于2024年7月9日生产,当事人已于2024年7月9日11:23:39生产第一车产品(12m3)并交付客户使用。2024年7月9日11:42:20当事人生产第二车产品(12m3)准备发出。检验人员根据《2024年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细则》对该车次产品(12m3)进行抽检,抽样基数为12m3,该批次产品“坍落度项目”的初检结果为50mm,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陪同人员黄伟、梁耀基当场提出异议,检验人员现场复检“坍落度项目”结果为130mm,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根据检验结果立马停止生产,于2024年7月9日11:58-12:03进行技术整改,组织对第二车产品做基数调整,并对后续发出的产品做质检,检验合格后再交付客户使用。涉案批次强度等级为C40的预拌混凝土成本价格为322元/m3,销售价格为390元/m3,由于当事人对生产线已进行技术整改,因此前2车产品与后续5车产品不属于同一批次产品,且第一车产品已全部售完且无法召回,故认定涉案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9360元,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为81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吕文东及委托代理人符源仲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共3页);《现场笔录》1份(共3页);《询问笔录》1份(共7页);《检验报告》(No:C24-T00317)1份(共5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编号:GXJD20244177)1份(共1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异议申请》复印件1份(共20页)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共1页);北海华润混凝土(铁山港)有限公司混凝土送货单复印件、混凝土造价单、混凝土价格表各1份(共9页);当事人提交的《当班不正常的情况记录表》《维修记录》《过磅单》《混凝土出厂塌落度抽检记录表》各1份(共4页);现场照片打印件2份(共2页);《整改报告》1份(共37页)。

  2024年12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北铁市监罚告〔2024〕145号),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签收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申辩一:2024年7月9日抽检时我司已生产出厂产品经过客户检验合格,并未存在销售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不应将已生产出厂产品列为不合格产品;

  申辩二:我司主动消除商品市场行为危害后果,主动承认抽检过程存在的错误,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且抽检不合格产品并未出厂,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恳请从轻处罚。

  依据一:预拌混凝土为半成品,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规定,交货检验地点应为供需双方约定的交接点,而非搅拌站内,应以交货地点判断合不合格,监督抽检时为生产线抽样,并未出厂,我司未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一、此次抽检过程符合《2024年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细则》的规定,且当事人已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回复当事人,处理意见为不予受理。根据《检验报告》(No:C24-T00317)显示,当事人所生产的、已灌上车待运的预拌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40)经初检及当事人当场要求的复检,显示结果均不符合GB/T 14902-2012《预拌混凝土》要求,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的产品(预拌混凝土)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故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予以驳回;

  二、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努力配合本局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本局已酌情作出行政处罚综合裁量(详见下文)。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以不合格的产品(预拌混凝土)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来得到的的,并处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努力配合本局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适用从轻处罚的情形;同时,因当事人已将涉案批次产品售出且无法召回,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从重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3.产品全部或大部销售,且拒不追回或无法追回的”的标准。经综合裁量,决定予以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