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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河南发文→

发布时间: 2025-02-16作者: 安博体育全站app官网入口

  队伍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消防救援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方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实施建议》,明确了加强队伍建设、加强教育管理、严格执勤训练、强化综合保障等内容,提出到2025年年底,全省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布局满足遂行任务需要,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达到我省建设标准,积极推动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建设志愿消防队。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方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关于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趋势和战斗力标准,加快构建覆盖城乡、专业高效、规范有序的消防救援力量体系,逐步的提升城乡火灾防控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为全方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河南实践提供高水平安全保障。

  到2025年年底,全省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布局满足遂行任务需要,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达到我省建设标准,积极推动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因地制宜建设志愿消防队。

  (一)压实建队责任。明确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弥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数量不足、填补乡村专业消防救援力量空白的定位,优化城市消防保护圈,消除乡镇消防力量空白点,逐步织密农村防控网。市、县级政府要依规定建立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加强城市灭火救援力量建设,健全乡镇农村灭火救援力量体系,配齐人员、装备,落实保障措施,确保消防救援力量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相适应。各地要细化消防救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伍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保障政策,合力推动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高质量建设发展。

  (二)细化建队任务。2025年5月底前,市、县级要出台本级全方面推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发展实施方案。应建未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地方,要逐一制定补建计划,于2025年年底前建成投用。建立消防救援力量动态调整机制,国家、我省有关标准要求发生变化或当地城乡发展布局调整时,要及时核定建队需求,优化消防救援力量布局。

  (三)规范建队验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验收由县级政府向市级政府提出申请,市级政府组织消防救援、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验收,验收结果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建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要于2025年年底前完成验收;后续新建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在投入执勤前要依规定程序报请验收。对未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当地政府要限期整改,及时申请复验。对已经通过验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不得擅自撤销、整合、变更;确需撤销、整合、变更的,须征求市级消防救援部门意见,经市级政府同意后报省消防救援总队备案。

  (四)明确队伍属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是具有公益属性的消防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录、日常管理、绩效考核等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明确人员身份。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是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消防安全巡查、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宜单独编队、专职专用,实行劳动合同制,严格禁止采用劳务派遣用工,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地工作。本实施意见印发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合同到期后,由其管理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省消防救援总队统一制发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件。

  (六)明确管理体系。各地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本地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管理,将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城市、县城建成区内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当地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管理,经市级消防救援部门评估合格的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管理。具体评估办法由省消防救援总队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规范人员招录。各地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用人计划,报请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采取公开招录等方式组织实施。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其人员招录由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具体办法,市级消防救援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另外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人员招录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招录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年满18周岁,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通过资格审核检查、体格检查、体能测试、面试等程序择优录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人员(不含辞退、开除)、大专及以上毕业生、退伍军人及有相关消防工作经历的人员,其从事灭火救援时间计入定级时间。

  (八)规范岗位等级和职业资格。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岗位等级任期管理,其岗位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的相应等级。岗位等级内细化设档,并设置对应的薪酬待遇标准。具体的岗位等级比例、岗位工作职责、任职年限、晋级晋升等事宜,由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制定实施办法。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参加工作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由其管理单位组织等级套改。

  (九)规范培训晋级。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实行入职、在岗和晋级培训,岗位等级逐级晋升,逢晋必考,任期内年度考核和晋级培训考核均应合格,参加省级及以上业务技能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作出突出贡献的优先晋级。入职培训以市或县为单位组织,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在岗培训突出专业技能,分级分岗实施,支持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拓展其职业发展空间。晋级培训和等级晋升由其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十)加强日常管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管理单位要指导其健全党、团和工会组织,加强对专职消防员的经常性思想政治教育,发展优秀人员加入中国、青年团,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管理要求,从严加强日常管理。省消防救援总队要建立完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定期考核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等级调整、工资档次调整、奖惩和劳动合同续订、解除的主要是根据,并记入个人档案。要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及人员纳入当地政府和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国家、省级等荣誉评选。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婚假、孕产假、护理假,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市级消防救援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事假、病假规定及轮休、调休政策。

  (十一)规范人员退出。年度考核或者晋级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退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持续工作满5年不满12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持续工作满12年及以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达到退休条件的,由当地政府发放离队安置费或由用人单位安排合乎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培训后转岗;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离队安置费标准由各地确定。对因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主动辞职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不予发放离队安置费。通过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并获得证书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在合同期满后,可作为社会消防从业人员优先推荐从事企业和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十二)严格执勤备战。各地要根据辖区内重点保卫对象和消防救援力量分布情况,划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执勤责任辖区。要加强对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业务指导,督促落实二十四小时驻勤备战制度,健全值班备勤、装备管理、勤务交接、战备检查、预案编制和修订、执勤备战基础资料管理等规定,保持良好备战状态。

  (十三)严格业务训练。将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训练演练体系,分级开展比武、考核等活动,定期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跟班轮训。积极组织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按规定对优胜者颁发获奖证书、奖牌等。

  (十四)严格调度指挥。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统一建设与消防救援部门联动的接处警系统,纳入119调度指挥体系。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共同执行灭火救援任务时,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挥员组织指挥。

  (十五)加强经费保障。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由地方财政保障并负责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队伍经费管理办法。对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的经费,各地要将其纳入消防救援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并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分开核算,专款专用。通过消防救援部门预算经费建设、购置的由地方政府专职消防队使用的基础设施、车辆装备等各类资产,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照中央行政单位资产管理规定统一登记管理,按程序做好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

  (十六)落实薪酬标准。各地要结合消防救援高风险、高负荷、高压力的职业特点,参考人力资源市场相关职业工资价位,合理确定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薪酬待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薪资水平执行,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十七)强化社会保险和职业健康保障。管理单位要为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灭火救援和训练演练工作需要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商业保险,按当地政策规定为合乎条件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发放住房补贴;组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岗前、在岗、离岗、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交由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其医疗保障可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策执行。

  (十八)健全职业保障机制。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以在工作地落户,工作调动时户口可以随迁。在职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本人凭有效证件,在车站、机场、码头、医院等场所优先购票、通行、挂号,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历史背景和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同等优待政策。烈士、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和入职满一定年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优先安排到普惠性幼儿园、公办小学、初中就读。入职满一定年限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情况下,可配套建设供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的备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备勤。

  (十九)落实伤亡抚恤待遇。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其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程序申报,落实抚恤优待政策。鼓励各个地区依规定建立公益性基金,对因工伤残、牺牲和被评为烈士的地方政府专职消防员给予经济补助。

  (二十)落实车辆交通保障。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通行费、泊车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对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的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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