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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4-06-26作者: 技术文章

  公开征求对《关于逐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压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加快构建系统、科学、规范的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关于逐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11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与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逐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为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加快构建系统、科学、规范的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2020〕39号)等文件要求,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压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切实提升新能源汽车安全水平,助力实现新能源汽车产业2035年远景目标。

  (一)强化组织保障。企业应当明确新能源汽车安全管理的负责部门以及相关负责人,由该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企业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建设。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健全涵盖产品研制设计、生产制造、运行监测、售后服务、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理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相关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三)规范产品安全性设计。企业应当制定产品安全性设计规范,并根据已销售车辆暴露的安全问题持续修订完善。安全性设计规范应细分为整车级、系统级、零部件级,包含但不限于整车功能安全、动力电池安全、使用操控安全、充换电安全、消防安全以及故障预警功能等。

  (四)强化供应商管理。企业应当对动力电池、驱动电机及整车控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关键零部件”)供应商提出明确的产品安全指标要求,制定供应商能力审核及质量体系评价制度,定期开展供应商评估并形成报告。对于因产品质量引起召回的情况,应及时对相应供应商进行重新评估。鼓励关键零部件供应商开放与产品安全、质量分析等相关的必要数据协议。

  (五)严格生产质量管控。企业应当建立完备的生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合理设置安全质量监控节点,积极努力提高在线检验测试能力。产品下线%进行整车绝缘测试、充放电测试、淋雨测试等项目,按照规定要求开展涉水抽检、路试抽检,并出示检验测试合格证明,检验测试的数据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预期生命周期。

  (六)提高动力电池安全水平。企业应当与动力电池供应商积极开展设计协同,持续优化整车与动力电池的安全性匹配以及热管理策略,明确动力电池使用安全边界,提高动力电池在碰撞、振动、挤压、充放电异常等状态下的安全防护能力。研究应用热失控实时监测预警装置和早期抑制及灭火措施。

  (七)开展安全运作时的状态监测。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监测主体责任,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建立企业监测平台,对已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运作时的状态进行监测。应按照《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GB/T 32960)要求上传监测数据,确保上传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监测数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在境内存储,如需向境外提供,应当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八)建立隐患车辆排查机制。企业应当及时跟踪和确认长时间离线车辆的安全状态,并记录离线原因;对于大面积聚集停放的车辆应开展专项排查,并进行妥善处理;对于存在批次性安全问题的车型,应立即主动召回。

  (九)强化运行数据分析挖掘。企业应当加强对车辆运行数据的分析挖掘,持续优化产品在不同场景下的安全性能,并积极应用先进安全预警方法,不断的提高新能源汽车安全风险隐患筛查和预警能力。

  (十)加强售后服务网点建设。企业应该依据市场规模、使用场景等情况合理地布局售后服务网点和动力电池回收网点。完善售后服务网点新能源汽车专用检测工具与设备,合理供应并妥善管理专用备件,提升服务人员安全服务意识及新能源汽车检测、维修、保养、召回实施和应急处理等技能,确保各服务网点具有必要的售后服务能力、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能力。

  (十一)优化维护保养服务。企业应当细化产品维护保养项目,提供维护保养手册并及时通知用户来维护保养。在维修保养时加强关键零部件的质量检验,结合车辆使用的时间、行驶里程、故障报警信息等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抽样检测,及时有效地发现产品安全风险隐患并妥善处理,对存在同一质量缺陷的同种类型的产品要主动召回。

  (十二)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车辆。企业应当提供驾乘操作规范手册,引导消费者培养良好的用车养车习惯,指导花了钱的人也许会出现的安全风险隐患或安全事故进行妥善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客户档案制度,确保及时精准确定缺陷汽车产品范围。

  (十三)提供应急响应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和预案,建立7×24小时事故应急响应通道,并明确告知消费者应急报警方式,确保可及时、准确接收用户报警信息,并进行记录和妥善处理,积极降低事故损失。

  (十四)深化事故调查分析。企业应当建立完整事故调查分析制度,车辆发生起火燃烧、涉嫌失控等安全事故时,应积极努力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深入研判事故原因,并按照有关要求提交车辆事故数据、事故分析报告。

  (十五)开展问题分析改进。对于单车型或同产品技术平台重复出现的同类事故,企业应当重点管控并开展深度调查和缘由分析。因设计或系统性问题造成的车辆事故,应对相应车型采取改进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因操作不当导致的车辆事故,应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并在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予以培训。

  (十六)建立自查机制。企业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积极建立健全安全体系,提高安全保障能力,对企业运行监测平台做评估(可自评或委托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评估),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评估报告提交至工业与信息化部进行备案。

  (十七)加强监督检查。工业与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实施常态化监督检查,对于安全体系缺失、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拒不配合事故调查的企业,视问题性质、严重程度采取约谈、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或取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措施。

  (十八)做好协同配合。各地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协同配合,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配合做好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查阅”附件:新能源汽车安全监测平台规范“,请访问工业与信息化部网站()或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