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问答:检验机构工作人员无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的城镇燃气管道全面问题
发布时间: 2024-03-22作者: 新闻中心
(1)2014年《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颁布前已经投用的无安装监检报告的管道是否可以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直接进行全面检验?
(2)2014年《特种设施安全法》颁布以后投用的无安装监检报告的管道应当如何办理全面检验?
(3)针对无安装监检报告的城镇燃气管道,检验机构是否应当核查特定种类设备监管机构对其的处罚后由监察机关进行授权再做全面检验?
(4)部分无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的PE管道,竣工资料缺失、无法确定管道材质、无法采用有效手段确定管道焊接接头质量和施工单位资质,这类管道应当如何处理?
回复:请查阅《质检总局特定种类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相关要求。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1号)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陕质监函〔2015〕68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应当进行监督检验,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定种类设备,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对于已安装完毕,但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根据以下情形予以处理:
(二)对于未经安装监督检验,但仍可以进行监督检验的,应进行监督检验;无法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压力管道按第(四)项执行),应重新安装并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四)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前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压力管道,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做全面检验或基于风险的检验。检验结论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实施后安装、未经安装监督检验的压力管道,应依法进行处理。
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制造监督检验合格、技术资料缺失的承压类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可由使用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通过检验或合于使用评价等技术手段,确定设备的安全状况,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制造单位补齐技术资料。补齐资料后,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
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技术资料缺失的机电类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经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改造并补齐资料。补齐资料后,经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
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