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委关于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联合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8-19作者: 行业新闻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督促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营造亚运年良好的建设环境,经研究,市建委将联合市应急管理局开展2023年第一季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联合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各地至少抽查一个以上住宅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房屋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细则》等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情况。各参建单位责任主体和执业人员,执行有关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标准条文情况;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工程结构实体质量和质量保证资料等方面情况;随机抽查主要原材料质量、混凝土强度、楼板的厚度、保护层厚度等内容。对住宅工程,还应着重对结构裂缝和渗漏进行现场检查;具备检验测试条件的,还应对外墙保温层粘结强度、锚固件拉拔强度进行仔细的检测,对屋面、卫生间、厨房、阳台等设计有防水要求的楼地面进行蓄水试验抽测;对外墙、外窗、幕墙进行淋水试验等针对性现场抽测。
4.防坍塌安全专项整治情况。重点检查在建工程脚手架、模板支架防坍塌整治落实情况,内容有方案编制审批、人员持证上岗、检查和验收以及承插盘扣式脚手架的推广应用等内容;道路地面防坍塌整治落实情况,内容有勘察设计环节、施工环节、监测环节等内容。
5.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检查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安责险投保及安责险服务开展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制订、论证及现场实施情况;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情况;浙里建场景推广使用落实情况;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落实情况。
6.起重机械设备管控情况。重点检查桩机、土石方及筑路机械、起重机械等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机具的统筹管控情况;设备租赁、安装备案和使用登记情况;起重机械一体化推进情况;定期检测和日常维保情况;起重机械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及限位装置有效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内容。
7.消防安全情况。重点检查在建项目火灾防控工作落实情况;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外墙保温材料、施工用电、动火审批、消防设施设置和临时用房消防安全管理等内容。
8.文明施工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在建工地施工扬尘治理和工地外围环境整改治理落实情况,包括大门围挡、大门出入口、施工扬尘、外架密目网、场地硬化、车辆冲洗设施、裸土覆盖、排水管理、物联网监控运用、临时工棚、生活区环境卫生等内容。
9.防台防汛防雷应急管理情况。重点防范连续阴雨天气可能带来的地质灾害,重点检查暴雨大风天气预防准备措施落实情况;应急避险场所落实情况;应急救援物资及方案准备落实情况;防雷措施落实情况。
10.燃气工程安全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受监燃气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取得情况,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管控情况,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围挡范围内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的方法等。
(一)企业自查阶段(即日起至3月19日)由建筑设计企业牵头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照检查内容对所属工程建设项目做全面自查,对自查过程中察觉缺陷及时落实整改,并在现场留存检查台账。
(二)监督检查阶段(3月20日至3月26日)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所监督工程做监督检查,特别是对亚运场馆周边等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要加大检查、抽查监督力度。
(三)督查阶段(3月27日至4月8日)市建委会同市应急部门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随机抽取部分在建项目开展督查,具体督查方案另行制订。
1.提高认识落实主体责任。各参建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工程实际,突出对危大工程及易发、多发的安全风险隐患、主体问题要进行重点排查,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对施工现场自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和问题,要按照“五定”(定岗位、定责任、定时间、定标准、定措施)原则落实一线作业人员整改闭环,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2.扎实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和监督机构要格外的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工作。要认真制定执法检查方案,做到有部署有安排,有整改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
3.严肃查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各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和监督机构要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家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行为,拒不整改隐患问题或整改不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强化行刑衔接,严肃非事故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刑事处罚和事故刑事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