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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逐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5-31作者: 行业新闻

  一直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格外的重视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管理工作,持续加大指导监督检查力度,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意识慢慢地加强,建设行为日趋规范,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逐步提升。但也存在建设品质衡量准则不高、过程控制不严、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导致部分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周边排水不畅,地下室、屋面、外墙渗水等质量通病频发;部分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交通不便、基础设施不全、公共服务设施不匹配不同步等。为加强和改进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管理,逐渐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规划选址、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房屋间距、建筑朝向、户型布局、绿化及配套等)进行审核检查,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审查,使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有相适应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满足居民使用需求,促进职住平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在建设业主、投资造价、工期进度、使用对象及质量等方面要求,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保修等规定。住房保障部门要将服务端口前移,积极努力配合、深度参与保障性住房的设计、验收等环节,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不低于普通商品住房,加强完善保障性住房房源和保障对象清单“两张清单”。

  (一)落实建筑设计企业责任。建筑设计企业对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负首要责任。要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全套工艺流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建设合理造价和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实施工程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品质衡量准则;不得违规发包、肢解分包工程;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防止因片面压价、随意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问题造成质量上的问题的发生。

  (二)落实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勘察,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严禁虚假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深度。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施工图设计要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公共卫生和消防等要求,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要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明确施工要求,从源头上提高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水平。

  (三)落实实施工程单位责任。实施工程单位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制定质量保证措施,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确定具备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施工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做施工;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四)落实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质量通病防治方案,编制质量通病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要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撤出施工现场;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发现不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质量问题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并进行复查,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根据监理合同约定,在保修阶段参与质量通病的处理。

  (一)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做好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严格控制好钢材、水泥、砌体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及复检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做到没有出厂合格证的,不得进场,进场后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加强工序质量控制。施工单位要健全施工过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对每道工序要严格履行施工班组自检、质检员专检和作业班组之间交接检查的制度,以工序质量确保最终工程质量,切实防范屋面墙面渗水,砌体混合砂浆抹灰面层空鼓、开裂,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等质量通病。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求,对工序施工全过程进行监控,严格组织检验批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严禁签字放行。

  (三)加强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建各方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和验收规范的要求,重点对桩基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不得擅自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要做好屋面防水、外窗淋水、厕浴间蓄水和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工作;验收过程中对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有关施工和隐蔽验收记录,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性的检验试验记录等质量控制资料进行全面核查。

  (四)加强竣工验收监督。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全面实施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交付使用时,要确保供水、供电、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要责令整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要及时移交有权机关;经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工程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城建档案移交工作。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针对现状,明确重点,有的放矢。在监管环节上,要加大对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擅自变更设计等行为的查处;在监管内容上,要切实抓好钢筋、预拌混凝土、管桩基础等工程的检查,重点整治影响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等质量通病;在监管方式上,要充分运用仪器、设备等科学手段进行实体监督抽测抽查,提高威慑力。

  (二)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责任人,拓宽民情反映渠道,健全舆论监督机制。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在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成后,建设单位要设置保障性住房永久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回访保修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督促参建主体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要定期对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的回访保修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及时责令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予以处罚。

  (四)建立健全后期管理机制。各地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企业或其他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维修、养护等管理服务,特别是对建成年代久远的保障性住房,要加强巡查检查和日常维修养护;积极探索试点“工程潜在质量缺陷保险”,构建风险管理机制和后期维护机制,有效提升工程的质量水平,落实建筑保修义务。对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小区,要指导业主及时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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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一直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管理工作,持续加大指导监督检查力度,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意识不断增强,建设行为日趋规范,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逐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一直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管理工作,持续加大指导监督检查力度,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意识不断增强,建设行为日趋规范,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逐步提升。但也存在建设质量标准不高、过程控制不严、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导致部分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周边排水不畅,地下室、屋面、外墙渗水等质量通病频发;部分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交通不便、基础设施不全、公共服务设施不匹配不同步等。为加强和改进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管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方案(房屋间距、建筑朝向、户型布局、绿化及配套等)进行审查,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审查,使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有相适应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满足居民使用需求,促进职住平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在建设业主、投资造价、工期进度、使用对象及质量等方面要求,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保修等规定。住房保障部门要将服务端口前移,积极配合、深度参与保障性住房的设计、验收等环节,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不低于普通商品住房,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房源和保障对象清单“两张清单”。

  (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负首要责任。要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建设合理造价和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质量标准;不得违规发包、肢解分包工程;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防止因片面压价、随意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导致质量问题的发生。

  (二)落实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严禁虚假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深度。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施工图设计要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公共卫生和消防等要求,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要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明确施工要求,从源头上提高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水平。

  (三)落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制定质量保证措施,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确定具备资格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施工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实施工程;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四)落实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要审查实施工程单位提出的质量通病防治方案,编制质量通病防治监理细则;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要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撤出施工现场;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发现不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质量上的问题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并进行复查,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根据监理合同约定,在保修阶段参与质量通病的处理。

  (一)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做好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严控好钢材、水泥、砌体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及复检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做到没有出厂合格证的,不得进场,进场后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加强工序质量控制。实施工程单位要健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对每道工序要严格履行施工班组自检、质检员专检和作业班组之间交接检查的制度,以工序质量确保最终工程质量,切实防范屋面墙面渗水,砌体混合砂浆抹灰面层空鼓、开裂,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等质量通病。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专业检验收取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实施工程的方案要求,对工序施工全过程进行监控,严格组织检验批验收,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严禁签字放行。

  (三)加强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建各方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检验收取规范的要求,重点对桩基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整体的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不得擅自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要做好屋面防水、外窗淋水、厕浴间蓄水和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工作;验收过程中对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有关施工和隐蔽验收记录,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性的检验试验记录等质量控制资料做全面核查。

  (四)加强竣工验收监督。竣工验收前,建筑设计企业要全方面实施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交付使用时,要确保供水、供电、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上的要求。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完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完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很明显缺陷的,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要责令整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要及时移交有权机关;经整改合格后,建筑设计企业依法重新组织完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工程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城建档案移交工作。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针对现状,明确重点,有的放矢。在监管环节上,要加大对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擅自变更设计等行为的查处;在监管内容上,要切实抓好钢筋、预拌混凝土、管桩基础等工程的检查,重点整治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等质量通病;在监管方式上,要充分运用仪器、设备等科学手段进行实体监督抽测抽查,提高威慑力。

  (二)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责任人,拓宽民情反映渠道,健全舆论监督机制。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在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做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对经查实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成后,建筑设计企业要设置保障性住房永久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回访保修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完整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督促参建主体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要定期对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的回访保修工作情况做督查,发现建设、实施工程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及时责令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予以处罚。

  (四)建立健全后期管理机制。各地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企业或其他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维修、养护等管理服务,特别是对建成年代久远的保障性住房,要加强巡查检查和日常维修养护;积极探索试点“工程潜在质量缺陷保险”,构建风险管理机制和后期维护机制,有效提升工程的质量水平,落实建筑保修义务。对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小区,要指导业主及时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